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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6-12-16    编辑:    点击:861

湘政办发〔2015〕21号

HNPR—2015—0102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更好发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示范效应,促进节能产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依托,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支撑,培育规范市场,创新机制体制,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在公共机构节能领域的有效推广示范,促进全省公共机构能效明显提升,市场潜在需求有效释放,带动形成新的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用创新的办法,改革制约机制,激发节能主体和市场的积极性。二是创新制度,政策激励。健全公共机构节能标准与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机制,加强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立足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实际,兼顾领域和区域公共机构基础条件差异性,因地制宜,多方联动,积极稳妥开展节能改造。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公共机构能效水平与2014年相比整体提升15%,科学、先进、适用的公共机构标准体系基本完备,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明显加快,公共机构节能市场化机制有效运转。

  二、合同能源管理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对建筑的围护结构、供配电设备、空调系统、锅炉、灶具、照明、电梯、用水设备,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道路、隧道、公园、文化广场照明等实施的节能改造,应优先采用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总承包型、费用托管型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二)实施主体。在我省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具备一定技术资金实力的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节能服务公司和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节能诊断、节能量核定等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可参照国家做法,由发改、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合同能源管理基础工作

  (一)完善计量与能耗基准。公共机构应加快能源分类分项计量和统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安装配备,确保工作区域与生活区域能源消费计量分离,做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分析、使用和管理工作。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前三年的平均能耗,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计量基础。其中,城市道路照明等节能改造可通过检测和计算得出整体节电率,作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计量基础。

  (二)健全标准体系。全省各公共机构应对照我省公共机构相关能耗标准,组织开展达标对标工作,认真分析情况,查找节能空间。我省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医院和道路照明等公共机构能耗限额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于2015年底以前完成,形成科学、先进、适用的全省公共机构能耗限额标准体系。全省公共机构于2018年底以前达到能耗限额标准。

  (三)加强能源审计。公共机构应当委托有实力的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依法对能源使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综合利用等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综合监测、诊断和评价,分析能源利用状况,挖掘节能潜力,提出技术方案,形成能源审计报告,推动节能改造。

  (四)及时发布信息。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信息,定期收集和发布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信息,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接。

  四、项目管理和实施

  (一)加强项目管理。公共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确保项目规范运作。签订合同时,应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明确项目总造价、节能量、保证期和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以及节能改造设计、施工资质要求、标准依据、节能措施,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涉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能源应用或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效益分享期限,但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对年水电油气等能源费用支出在100万元以下的单位,可与同类单位联合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报同级机关事务、发改、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突出节能效益优先、技术成熟、经济适用原则,节能服务公司应从技术先进与可靠性、产品质量稳定和经济性等方面对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进行可行性分析,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现有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时,应委托相关资质机构对设计方案和改造效果进行论证和检测评估。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优先选择符合我省两型标准的节能服务公司,在选择节能产品时,应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的合格装备产品;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纳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湖南省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资料等全部移交公共机构。

  五、支持政策

  (一)创新预算制度。逐步完善和改革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应当按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2018年底前,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达到能耗限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合同存续期内,可按照实施前能耗标准申请水电经费预算。单位节能节余的经费指标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约定,一部分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能源节约分享效益,一部分留存单位统筹使用。2018年底前,未达到我省公共机构能耗限额标准的公共机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名单向社会公告,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该公共机构近三年能源消费平均水平,每年核减其一定比例的水电经费预算,连续核减三年。公共机构不得使用其他预算经费调整冲抵能源经费,不得追加相关预算。

  (二)加大扶持力度。完善配套鼓励支持政策,积极培育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对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相关规定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对符合两型标准的节能服务公司及其应用的列入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试行优先采购政策;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将合同能源管理采购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在年初预算中落实财政奖补资金。节能服务公司不得采取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虚列节能收益,不得在合同期满后虚报能源费用预算,骗取财政奖励资金。

  (三)落实税收政策。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77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单位进行财务处理,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原则分两个阶段实施。

  1、试点阶段(2015—2016年)。启动省级和长株潭地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重点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高等院校、三级医院以及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达到能耗标准限额。

  2、实施阶段(2017—2018年)。全省公共机构,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隧道、公园、文化广场照明系统进行全面节能改造,达到能耗标准限额。

  (二)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及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协调公共机构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建立完整、清晰的能源统计台账,督促开展能源审计,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并将该工作作为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推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政策支持,加强宣传培训,征集和发布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目录,规范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并开展节能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对第三方节能机构进行认定和委托。财政部门要强化政策支持,加快对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配套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监督公共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的预算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目录。税务部门负责落实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和健全相关税收优惠执行机制。质监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修订)相关能耗标准体系,督促公共机构安装配备完善的能源计量器具,强化节能产品质量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修订)相关配套能耗标准体系,统筹推进城市道路照明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能源使用经费进行审计监督,确保预算执行和资金规范使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系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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