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湖南省制冷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南省制冷学会,英文译名为“HUNAN ASSOCISTION OF REFRIGER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由湖南省制冷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制冷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本省制冷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和学术自律自净建设。团结和组织制冷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制冷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制冷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制冷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制冷科技工作者服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75号金源大酒店天麒楼7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制冷科学学术交流;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放制冷科技书刊资料和简报;
(三)普及制冷科技知识,组织技术培训,鉴定考核工作;
(四)开展制冷科技咨询服务、进行制冷空调科技成果和技术的评审、鉴定、论证等工作;
(五)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发现推荐人才;
(六)反映制冷科技工作者在行业发展中的创新建议,维护其合法利益。
(七)开展制冷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和非学历教育培训。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体条件是:
(1)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及相应职称的科技人员;
(2)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学院本科,专科毕业或中专毕业分别从事制冷技术工作3年、5年、8年以上,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成绩者;
(4)自学成才,革新能手,长期从事制冷技术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
(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本专业高年级学生可申请为学生会员、毕业工作后可申请转为正式会员。
(7)热心和积极支持、赞助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交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热爱本会,维护本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经本会书面提示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相关活动并不作任何书面答复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刑律,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本会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本会专职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七)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
(一)专业委员会属在学会领导下的开展活动;
(二)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举行学术会议需报告学会秘书处,取得同意后方能举办;
(三)如有违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撤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法人代表“一枝笔”,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7日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制冷学会
202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