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认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制冷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简称:水平评价)工作,特依据《中国制冷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实施通则》(简称:《实施通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中国制冷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委员会制定,适用于规范对水平评价申请人申请材料的认定。
第二章 申请材料完整性认定原则
第三条 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格式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种类符合《实施要则》有关规定;
2、数量符合制冷学会相关通知要求;
3、《中国制冷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申请表》符合填写说明要求;
4、《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以小四号字撰写、A4纸打印,妥善装订;封面有申请人亲笔签名;
5、评审论文包括:题目、作者姓名和单位、不少于200字的中文摘要、正文和参考文献等;以小四号字撰写、A4纸打印,图表清晰,妥善装订;封面有申请人亲笔签名;
6、各种证书复印件包括封面页和内页,字迹和发证单位公章清晰;
7、参加专业培训证明以主办单位颁发的培训证书为准;也可提交主办单位提供的《培训班通讯录》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参加培训证明;
8、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证明以主办单位提供的《会议通讯录》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参会证明为准;参加在大陆以外地区举办的国际会议,可由派出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9、完成项目(或课题,下同)证明以项目正规验收报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项目委托单位证明为准;也可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完成证明(如申请表已有本单位盖章,则不用重复提交)。
10、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提交论文首页和期刊封面、目录复印件;在学术年会上发表的论文,提交论文首页和《论文集》封面、目录复印件;会议未出版《论文集》的,提交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论文发表证明。
11、出版的书籍提交封面、版权页、目录复印件。
12、制定的标准提交封面、目录、前言复印件。
13、持有的专利提交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版的《授权公告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14、编制的技术文件提交封面、目录、前言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请材料有效性认定原则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证书,可认定为有效学历:
1、经教育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等颁发的毕业证书。
2、经教育部认证的在国(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
3、经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4、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远程教育毕业证书。5、教育部承认的其他毕业证书。
第五条 参加以下会议可认定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1、由中国制冷学会及所属专业分会、省级制冷学会主办的学术年会、论文交流会、研讨会、科技报告会等学术会议;
2、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及所属工科类全国学会主办的相近专业的学术会议;
3、由国际制冷学会及其专业组织、各国及地区制冷学会或其他同类组织主办的学术会议;
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所属分会及其省级分支组织主办的制冷空调专业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5、中国建筑学会所属分会及其省级分支组织主办的与制冷空调专业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6、与所申请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其他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六条 在以下场所发表论文可认定为公开发表论文:
1、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
2、制冷学会及所属专业分会主办的学术年会;
3、中国科协及所属工科类全国学会主办的学术年会;
4、各国际性制冷学会组织主办的学术年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要则经中国制冷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于中国制冷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