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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冷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实施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制冷学会为规范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简称水平评价)工作,保证水平评价工作质量,维护水平评价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全国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由中国制冷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委员会制定,适用于规范对制冷、空调及相关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工作,所对应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制冷空调设备研发、设计及制造,制冷、空调系统设计及节能改造、施工安装、运维管理等。
第三条 水平评价分为见习、助理、中级、高级、资深五个级别。初次申请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直接申请参加除资深级别外的任一级别的水平评价;已持有《全国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证书》(简称《水平评价证书》)或人事系统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简称《职称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参加高一级别的水平评价。
第二章 一般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各级别水平评价应具备的共性条件如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的《科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是中国制冷学会会员或同时申请加入中国制冷学会。
3、现学习专业或现从事工作与所申请专业领域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 申请各级别水平评价应具备的学历(或取得低一级别证书年限)及工作年限条件如下:
1、见习级别
-申请人应为规定专业大专毕业生,或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或研究生在校生。
2、助理级别
-申请人取得规定专业中专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申请人取得规定专业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申请人取得规定专业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申请人取得规定专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学士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申请人取得见习级别评价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级级别
-申请人取得规定专业中专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9年;
-申请人取得规定专业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申请人取得规定专业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申请人取得规定专业硕士研究生、双学士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申请人取得规定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申请人取得见助理别评价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高级级别
-申请人取得规定专业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1年;
-申请人取得规定专业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申请人取得规定专业硕士研究生、双学士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7年;
-申请人取得规定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申请人取得见中级级别评价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5、资深级别
-申请人取得规定专业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六条 持有《水平评价证书》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可申请晋级。持有人事系统《职称证书》的人员,视同持有同级别《水平评价证书》。
第七条 除见习级别外,其它级别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专业技术经历,并在所提交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中真实反映其技术水平和成效:
1、助理级别的申请人就职以来在所申请专业领域参与完成过1项有一定难度的项目(或课题,下同)。
2、中级级别的申请人近五年内在所申请专业领域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过1项有一定难度的项目。
3、高级级别的申请人近五年内在所申请专业领域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过2项难度较高的项目。
4、资深级别的申请人近五年内在所申请专业领域主持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过3项难度较高的项目。
第八条 高级级别的申请人近五年内应取得下列2项科研成果或科技奖项;资深级别的申请人应取得3项(包括:在某一项上取得过3个成果,或获得过3个奖项):
1、独立或合作公开发表2篇论文;
2、独立或合作出版1本技术书籍(专著、教材、手册等);
3、主持或主编1项重要技术文件;
4、参与制定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5、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
6、获得1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本单位授予或颁发的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
第九条 水平评价申请要求由申请人现所在工作单位推荐或同行专家推荐。如选择同行推荐,助理和中级级别要求高一级别同专业领域两人推荐,高级和资深级别要求同级别同专业领域三人推荐。
第三章 破格申请条件
第十条 所学专业非规定专业,或学历未满足,或工作年限未满足,但专业能力特别突出者,申请高级及以上级别水平评价时,可按破格受理,但必须通过面试或答辩。
第十一条 破格申请高级级别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内参与完成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下达的重大科技项目,是主要技术贡献者(排名前5位);
2、近五年内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授予或颁发的、与所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不要求等级与排名。
第十二条 破格申请资深级别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内参与完成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下达的重大科技项目,是主要技术贡献者(排名前3位);
2、近五年内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授予或颁发的、与所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荣誉称号,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证书排名前5位)。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水平评价申请人应满足《全国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通行能力标准》(简称《通行能力标准》)及相关专业能力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完成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助理级别
-项目效果:对本单位发展有促进作用;
-项目难度:有一定技术难度,过程中解决了一般技术问题。
2、中级级别
-本人作用:在本人负责范围内起到解决一般技术问题的作用;
-项目效果:对本单位发展有促进作用;
-项目难度:有一定技术难度,过程中解决了一般技术问题。
3、高级级别
-本人作用:在本人负责范围内起到决策或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作用;
-项目效果:已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
-项目难度:有较高技术难度,过程中解决了复杂技术问题;或有较高组织难度,由多个专业人员协调完成;
-项目创新:过程中运用了一定新理论、新技术;或所采取实施方案、技术路线有一定创新。
4、资深级别
-本人作用:在本人负责范围内起到决策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的作用;
-项目效果:已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项目难度:有很高技术难度,过程中解决了疑难技术问题;或有很高组织难度,由多个部门的专业人员协调完成;
-项目创新:过程中运用了大量新理论、新技术或申请了专利;或所采取实施方案、技术路线有重大创新。
第十五条 申请人所取得科研成果或科技奖项应满足下列要求:
1、高级级别
-所发表论文,作者排名前3位;
-所出版技术书籍,5万字以上,作者排名不限;
-所编制技术文件,已在本单位应用,编制人排名前3位;
-所制定标准,已正式发布实施,起草人排名前3位;
-是专利证书持有人,排名不限;
-是奖项证书持有人;其中本单位科技奖励要求为最高级别,排名前3位;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科技奖励不要求等级和排名。
2、资深级别
-所发表论文,是第一作者;
-所出版技术书籍,10万字以上,作者排名前2位;
-所编制技术文件,已在本单位应用,是第一编制人;
-所制定标准,已正式发布实施,起草人排名前2位;
-是专利证书持有人,排名前2位;
-是奖项证书持有人;其中本单位科技奖励要求为最高级别,排名前2位;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科技奖励要求为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位;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科技奖励不要求等级和排名。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评审论文应体现出本人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并满足以下要求:
1、高级级别
1)文字表达简练、通顺,层次清楚,论证合理;
2)论点正确,研究思路清晰,方法科学,数据真实可靠;
3)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应用价值。
2、资深级别
1)文字表达简练、通顺、准确,层次清楚,论证严密;
2)论点正确且有创新性,研究思路清晰、开阔、深入,方法科学、独到,数据真实可靠;
3)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应用价值。
第十七条 申请人面试时应能准确回答评委提问,思路敏捷,表达清晰。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水平评价整体程序包括受理、考核、评审、认定、核准、公示、发证等环节。
第十九条 受理工作按照《制冷工程师专业水平评价受理工作通则》执行。具体受理时间以中国制冷学会相关通知为准。通过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是否满足申请条件,确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按《中国制冷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考核工作通则》执行。中级及以下级别考核方式一般为笔试,高级和资深级别考核方式一般为面试。
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应包括:
1、受理。通过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是否满足申请条件,确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2、评审。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是否满足认定条件进行评审。评审方式可以是函审,也可以是评审会或其他方式。评审专家应为持有高一级别《水平评价证书》或相应级别其他证书的同行专家。评审的各个步骤都要有书面记录。
3、公示和发证。通过评审并核准的人员,应在各学会、学会群和中国科协网站公示30天。无异议者可根据《全国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证书管理细则》(简称《证书管理细则》)取得相应级别《水平评价证书》。
第六章 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水平认定细则》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中国制冷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申请表》(原件,以下简称《申请表》);
3、近5年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不少于3000字,原件,申请人在封面亲笔签名,助理及以上级别的申请人提交)。;
4、高级及以上级别申请人还应提交评审论文(不少于3000字,原件,申请人在封面亲笔签名,高级和资深级别的申请人提交);
5、申请破格评价的申请人,还需提交符合破格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6、能够表明《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7、能够表明本人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的其他证明材料;
8、《中国制冷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原件,非中国制冷学会个人会员的申请人提交)。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申请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封面和目录后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认定按照《中国制冷学会工程师申请材料认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章 复审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五年或证书过期后,申请人可申请复审。
第二十六条 证书持有人应保证在证书有效期内仍继续从事相关工作,并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
第二十七条 复审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中国制冷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复审申请表》(原件,以下简称《申请表》);
2、证书有效期内《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技术总结需与所申报专业一致或相关且不少于3000字,原件,申请人在封面亲笔签名,助理及以上级别的申请人提交)。;
3、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学术交流活动,如不能满足则应提交至少一篇发表论文;
4、证书有效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情况及证明材料;
5、能够表明《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6、中国制冷学会会员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关于申请人接受继续教育、参加学术交流和发表论文的认定原则,参照《中国制冷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申请材料认定细则》。
第八章 复议与仲裁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评审组织单位查询;如仍有异议,可向中国制冷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并提供能够支持复议理由的材料。中国制冷学会秘书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议结论。复议费用由中国制冷学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如对复议结论有异议,可向水平评价学会群秘书处书面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供能够支持仲裁理由的材料。秘书处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反馈仲裁结论。仲裁结论将作为是否变更评价结果的最终依据。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申请人首次提出异议直至最终裁定之前,原评价结果不变。如裁定原评价结果变更,则评价证书有效期从做出最终裁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要则经中国制冷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中国制冷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