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湖南省制冷学会专业委员会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会在行业中的作用,推动产品创新,促进技术进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制冷行业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湖南省制冷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的必要性
(一)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是学会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会秘书处将拟开展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技术交流活动档案;
(二)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是学会“联系会员、服务会员”的需要;
(三)通过技术交流活动,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和项目实施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包括
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小型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学会内部或联合地方性学术团体面向局部地区举办的30-70人的学术会议(一般在40人左右),必须有3名以上制冷空调专家参加。
第四条 举办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的要求
(一)举办大、中型技术活动方案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超过70人以上的会议)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小型技术活动先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方案,报请学会秘书处备案并统一盖章发出会议通知即可实施;
(二)为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技术特长原则上各专业委员会每年需负责组织举办小型学术技术交流会一至三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作出适当调整,也可由专委会提出活动计划,秘书处配合开展活动。
(四)各专委会具体召开会议前须提前1个月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主办、承办会议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湖南省制冷学会名义主办或承办学术技术交流会议;
(五)在本专业范围内,每次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应选定一个主题,可在适合的企业或宾馆举办,小型技术活动也可聘请有关厂家或专家教授主讲;
第五条 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经费管理
(一)坚持以会养会的原则,提倡精简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二)学会提倡、鼓励和支持具体实施会议专委会积极向上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争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筹措到的会议经费交由学会统一账户管理并由实施专委会专款专用;筹措到的赞助费用统一纳入学会财务管理,根据专委会预算支付活动经费,会议结束后2天内专委会必须把所有相关会议费用单据先由专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共同签字后交学会财务做账。
第六条 技术交流活动的总结
技术交流活动结束后,主办或承办专委会须在15日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会议总结和会议现场照片;
(二)会议结束后1天还需写出本次会议相关新闻报道在学会网站上宣传
(三)会议全部资料;
第七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制冷学会
2022-2-11